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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李某某、李甲诉被告李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李甲,李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312号原告李某原告李某某。原告李甲。被告李乙。(缺席)原告李某、李某某、李甲诉被告李乙继承纠纷一案,经审查,被继承人赵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与姚某某登记再婚,并于XXXX年参加房改取得位于沈阳市房屋的产权,姚某某于2000年3月14日死亡。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现在无法提供姚某某继承人的情况。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李某某、李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浩佳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