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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张习琼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习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388号罪犯张习琼,女,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7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习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习琼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8日作出(2003)苏刑终执字第0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习琼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5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3月12日、2011年3月15日、2012年10月8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9)宁刑执字第199号、(2011)宁刑执字第63号、(2012)宁刑执字第7134号、(2014)宁刑执字第6043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张习琼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张习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张习琼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习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习琼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