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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西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0276-3。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荣华路,组织机构代码77487904-7。法定代表人侯继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358号事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申请人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并从2014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该款退清时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其现有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处理被执行人开发的“郡州大酒店”,致使本案生效文书的内容暂不能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52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