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3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茶馨园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茶馨园商行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30、2132号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法定代表人:黄建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陈远鸿,分别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茶馨园商行,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经营者:许顺吉,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林佩纯,均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宝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茶馨园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纳宝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纳宝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两案案件受理费共3600元(每案1800元),减半收取共计1800元(每案计900元),由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志柱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冯海青书 记 员 高 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