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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剑水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水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51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剑水陈某某,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吴金文,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剑水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剑水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吴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被告人陈剑水陈某某听说澳门葡京赌场要招地盘劳工,在自己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在珠海通过中间人张自忠张某某等人向社会公众发布能办理到澳门做劳工的虚假信息,被告人陈剑水陈某某以收取每人5000元人民币或6000元葡币劳务介绍费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梁某2、陈某2、陈某3、梁某3、陈某4、梁某4、张某2各人民币5000元,共人民币35000元;骗取了被害人张某3、李有权、江某、王某、刘某、范某1、范某2、郭某、张某4各葡币6000元,共葡币54000元,并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陈剑水陈某某被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陈剑水陈某某住处我市权辉花园18栋202房及拱北新金福商行查获其收取的16名被害人出境务工的办证资料。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剑水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2、陈某2、陈某3、梁某3、张某2、张某3、刘某、郭某、张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1、张某1、梁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收据,抓获经过,身份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剑水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是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剑水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剑水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剑水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剑水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剑水陈某某向被害人梁仁青、陈建、陈法恒、梁长湾、陈堪福、梁学智、张银海退赔经济损失各人民币5000元、向被害人张强、李有权、江彬、王伦、刘均、范民生、范景华、郭溶刚、张卫朋退赔经济损失各葡币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艳朱智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