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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697号

唐支援与朱小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支援,朱小栋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97号

申请执行人:唐支援,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初中文化,安徽科技学院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朱小栋,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唐支援与朱小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小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