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冯学功与杨俊、唐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功,杨俊,唐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1030号原告冯学功,男,生于1970年4月4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杨俊,男,生于1978年2月19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唐明芳,女,生于1982年7月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功诉被告杨俊、唐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学功未按受理通知书的规定,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次日起的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