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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8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某,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高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高阳县。200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高阳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4000元。2016年5月9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火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敬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8日23时许,在高阳县庞口镇殷家庄村被害人殷某2家中,被告人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殷某2卧室内的一布包点燃,造成屋内物品被火烧毁,房顶坍塌。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没有进行辩护发言。辩护人李敬辉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酒后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也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23时许,在高阳县庞口镇殷家庄村被害人殷某2家中,被告人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殷某2卧室内的一布包点燃,造成屋内物品被火烧毁,房顶坍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殷某2经济损失15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6年5月8日晚上我喝了酒以后,走到高阳县庞口镇殷家庄村的老如家,还想跟他一起喝点酒,在他睡觉的屋子里我看见地上有一团布,好像是包着衣服的一个布包,大小和地板砖差不多,高约50公分,我拿出我兜里装的打火机把那个包点着了,我见火着了起来就步行回家了。2、被害人殷某2陈述,2016年5月8日晚上,高阳县庞口镇殷家庄村的陈某某在我睡觉的屋地上站着,手里拿着打火机点我房顶上的塑料布,我说:“你干什么呢?”他说:“你请我喝酒。”我说:“我没钱。”我闻着他身上酒气很大,还一拳打在我的右侧胸口处把我打倒了,我起来后说:“你等着,我去叫我侄子去。”他说:“你去吧,我等着你,你要不回来我就把房子给你点着。”我就步行到我侄子殷某1家,对我侄子说了一遍陈某某找我让我请他喝酒的经过,我侄子晚上也喝了点酒已经睡觉了,他不过来,我也就在我侄子家睡觉了。第二天早晨天亮后我起床回到我家发现我的房子着了,房顶也塌了,我就又回去找我侄子说:“陈某某把我的房点着了”。后来我不知道是谁报了警。3、证人殷某1证言,证实2016年5月9日早晨,被害人殷某2告诉其2016年5月8日晚上陈某某把殷某2的房子点了,其开车拉着他去了大队,村干部说:“这事咱们也处理不了呀,快报警吧”,其就打电话报了警。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高阳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9日扣押被告人用于放火的红色外皮有“老村长”酒商标字样打火机一个。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7、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高阳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4000元。8、民事调解手续,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殷某2经济损失15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二、对于扣押的红色外皮有“老村长”酒商标字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陈洪强审判员  赵田茂审判员  郑 飞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凤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