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1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徐某甲、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087号原告:张某甲,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乙,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甲,男,汉族。被告:徐某乙,女,汉族。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甲、张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春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