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金锐锐诉杨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初1767号金锐锐,男,1984年4月8日出生,住襄阳市。被告杨家华,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原住襄阳市,现住址不详。原告金锐锐诉被告杨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锐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家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锐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7万元及利息18.63万元(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计算,从2014年5月1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后利息仍按月利率3%标准支付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0日,被告杨家华向原告金锐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杨家华向金锐锐借款人民币27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从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6月10日,利息约定为月利率2.5%,若被告逾期还款,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索款,被告杨家华至今未付。为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杨家华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原告金锐锐与被告杨家华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杨家华向原告借款27万元,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5%计算。使用期限壹个月,从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6月10日,若被告逾期还款,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的司法管辖权属合同签署地所属法院。2014年5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民币27万元,被告杨家华于2014年5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金锐锐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小写2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6月10日,月利率2.5%。逾期未还,每日按违约金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滞纳金,借款人:杨家华,2014年5月10日。签署地:襄阳市汉江路半糖咖啡”。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杨家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产生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金锐锐与被告杨家华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家华向原告偿还27万元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为月利率2.5%(年利率30%)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本院只在年利率24%范围内予以支持。逾期还款,双方虽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原告要求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仅在年利率24%为标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月利率3%(年利率36%)计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亦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家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等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家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锐锐借款27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即2014年5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金锐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5元,由被告杨家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石小玲审 判 员 匡江山人民陪审员 段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庆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