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鲁瑞花,女,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系阜康市村民。
被执行人:张付军,男,回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系阜康市村民。本院在执行鲁瑞花与张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相逢
代理
审判员古丽倩.艾本
代理
审判员阿尔曼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