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4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阳少军与魏云华、彭和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少军,魏云华,彭和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2371号原告阳少军,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魏云华,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彭和花(系被告魏云华之妻),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阳少军与被告魏云华、彭和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87.5元。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定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驿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