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阳少军与魏云华、彭和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少军,魏云华,彭和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2371号原告阳少军,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魏云华,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彭和花(系被告魏云华之妻),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阳少军与被告魏云华、彭和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87.5元。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定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驿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