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继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2162号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桃园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道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何继云,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继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何继云偿还我公司贷款本金98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8日,我公司与何继云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何继云借我公司10000元,利率12.6%,借款期限至2014年6月28日到期。2014年10月5日,何继云还了我公司本金200元及利息1795.5元,其余欠款及利息至今未付还。何继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继云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何继云借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利率12.6%,借款期限至2014年6月28日到期。2014年10月5日,何继云还了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元及利息1795.5元。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何继云仍欠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9800元,利息2872.75元。本院认为,何继云欠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并有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在卷佐证,何继云应及时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综上所述,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何继云偿还借款98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继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元及利息2872.75元,并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息至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何继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松杰人民陪审员 庄春银人民陪审员 刘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维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