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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西省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胜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胜,XX伟,郭志红,霍双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灵石县城。被执行人XX胜,地址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XX伟,地址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郭志红,地址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霍双娥,地址现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胜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执25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杨福太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永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