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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保330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保330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岭。被执行人: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张振岭申请执行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津0105民初3900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沈京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