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保330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保330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岭。被执行人: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张振岭申请执行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津0105民初3900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沈京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