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9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恒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恒鹏达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854号原告青岛恒鹏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68号金顶花园9号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W。法定代表人单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隋鹏飞,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辛戈庄村。法定代表人孙文传,总经理。原告青岛恒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恒鹏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5元,减半收取1247.5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67.5元,由原告青岛恒鹏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