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4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兰溪市吉飞纸业有限公司、龚建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兰溪市吉飞纸业有限公司,龚建飞,江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负责人游尧,董事长。被执行人:兰溪市吉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南樵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龚建飞。被执行人:龚建飞,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江志友,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法定代表人李德成,执行董事。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吉飞纸业有限公司、龚建飞、江志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尚在处置中,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兰溪市吉飞纸业有限公司、龚建飞、江志友至今尚欠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12318元、执行费254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40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