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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易国平、李建闯危险物品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国平,李建闯

案由

危险物品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4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国平,男,1983年6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1日被本院依法逮捕,同年9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岳凌,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建闯,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5年6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1日被本院依法逮捕,同年9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殷海铭,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红波,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国平、李建闯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国平及其辩护人岳凌、被告人李建闯及其辩护人殷海铭、张红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李建闯在明知涂料和固化剂是易燃易爆物品,且固化剂已有渗漏的情况下,仍违��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将74桶涂料和两桶固化剂交付给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衡花物流公司运往河北晋州。同年5月14日10时许,该批涂料和固化剂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平路汇龙物流园内的億辉物流中转,当日16时许,被告人易国平同样在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将上述涂料和固化剂从億辉物流阳某某处拉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平路丰裕物流园内其经营的金盾旺物流,并将涂料和固化剂卸放到金盾旺五里门口空地上。当日17时许,发生渗漏的固化剂燃烧并引发爆炸,将金盾旺物流隔壁的湘雁达物流正在卸货的被害人谢某2炸死。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检者谢某2左侧头面部组织缺失,左颞骨及颅底粉碎性骨折,脑组织部分挫碎外露,胸腹腔各脏器未见致命性损伤。理化检验未检出常见毒物。综上所述,被检者谢某2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爆炸的固化剂内含有汽油、甲基萘、苯甲醛的成分。2015年5月14日17时许,接报警的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平路丰裕物流园内将易国平抓获。同年6月1日,李建闯主动和民警取得联系,并主动跟随民警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接受调查。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5月23日至6月26日,易国平、李建闯的家属与谢某2的父亲谢甲生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易国平、李建闯的供述;证人阳某1、谢某1、阳某2、朱某、陈某、雷某、王某、阳某3、尹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衡花货运部托运单;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阳億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郑州专线5月9号发车记录;贵州億辉物流受理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查询违法行为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郑)公(刑)鉴(法医)字[2015]47号;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郑)公(刑)鉴(理化)字[2015]654号;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易国平、李建闯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易国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建闯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易国平、李建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易国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易国平到案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3、易国平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易国平判处缓刑。提交:1、被害人谢某2的父母出具收条及适用缓刑建议书,证实了被告人易国平的亲属于2016年9月13日再次赔偿谢某2父母52000元,谢某2的父母建议对易国平适用缓刑。2、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易国平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李建闯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李建闯系过失犯罪,且系自首;3、李建闯系初犯,已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建闯判处缓刑。提交:1、被害人谢某2的父母出具收条及适��缓刑建议书,证实了被告人李建闯的亲属于2016年9月13日再次赔偿谢某2父母50000元,谢某2的父母建议对李建闯适用缓刑。2、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李建闯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李建闯在明知涂料和固化剂是易燃易爆物品,且固化剂已有渗漏的情况下,仍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将74桶涂料和两桶固化剂交付给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衡花物流公司运往河北晋州。同年5月14日10时许,该批涂料和固化剂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平路汇龙物流园内的億辉物流中转,当日16时许,被告人易国平同样在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将上述涂料和固化剂从億辉物流阳某某处拉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平路丰裕物流园内其经营的金盾旺物流,并将涂料和固化剂���放到金盾旺五里门口空地上。当日17时许,发生渗漏的固化剂燃烧并引发爆炸,将金盾旺物流隔壁的湘雁达物流正在卸货的被害人谢某2炸死。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检者谢某2左侧头面部组织缺失,左颞骨及颅底粉碎性骨折,脑组织部分挫碎外露,胸腹腔各脏器未见致命性损伤。理化检验未检出常见毒物。综上所述,被检者谢某2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爆炸的固化剂内含有汽油、甲基萘、苯甲醛的成分。2015年5月14日17时许,接报警的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平路丰裕物流园内将易国平抓获。同年6月1日,李建闯主动和民警取得联系,并主动跟随民警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接受调查。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易国平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谢某2的父亲谢甲生经济损失15万元,同年6月26日,被告人李建闯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谢某2的父亲谢甲生经济损失15万元,谢甲生表示对上述二人予以谅解。另查明,2016年8月8日,被害人谢某2的父母谢甲生、谢菊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1、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事责任;2、被告人易国平、李建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等十人赔偿其二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查明,2016年9月12日,谢菊英向本院表示,其知道易国平、李建闯各赔偿15万元的事情,谢甲生出具谅解书的时候,其不在郑州,故未在谅解书上签字,但是其和谢甲生对易国平、李建闯的行为均予以谅解。还查明,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易国平的亲属代其赔偿谢菊英、谢甲生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0元,被告人李建闯的亲属代其赔偿谢菊英、谢甲生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谢菊英、谢甲生表示民事赔偿解决,此事到此结束,建议对被告人易国平、李建闯适用缓刑,并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1、被告人易国平、李建闯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证人雷某、王某、阳某3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李建闯将已经泄露的固化剂和油漆交付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衡花物流公司发往河北晋州的事实。经证人雷某辨认,被告人李建闯就是去衡花物流托运74个小桶和两个大桶的男子,有辨认笔录在卷佐证。3、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经营的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曾给李建闯发过一批玻璃凝片、固化剂和界面剂。4、证人阳某1、谢某1、阳某2、朱某、陈某的证言,证实了爆炸发生的经过及被害人谢某2被炸死的事实。5、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郑)公(刑)鉴(法医)字[2015]47号,证实了经检验,谢某2符合颅脑损伤死亡。6、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郑)公(刑)鉴(理化)字[2015]654号,证实了经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汽油、甲基萘、苯甲醛的成分。7、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适用缓刑建议书、本院对谢菊英制作的调查笔录,证实了2015年5月23日、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易国平的亲属、被告人李建闯的亲属各赔偿被害人谢某2的父亲谢甲生15万元,并取得了谢某2父母的谅解;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易国平的亲属再次赔偿被害人谢某2父母52000元,被告人李建闯的亲属再次赔偿谢某2父母50000元,谢菊英和谢甲生表示本案民事赔偿到此结束,并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8、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易国平系民警在事故现场抓获到案,被告人李建闯于2015年6月1日主动和民警取得联系,并主动跟随民警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接受调查。9、报案材料、衡花货运部托运单、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贵阳億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郑州���线5月9号发车记录、贵州億辉物流受理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查询违法行为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国平、李建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易国平的辩护人提出易国平系初犯,到案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在侦查阶段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经济损失,其亲属又代其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被害人家属52000元,并取得了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故��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李建闯的辩护人提出李建闯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且系自首、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易国平、李建闯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二人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二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易国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建闯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易国平、李建闯均系初犯,且均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均可考虑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易国平、李建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二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二人均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国平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建闯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珂珂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时雪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