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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力资源与被执行人鑫洲矿业拒绝整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隆化县鑫洲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住址:隆化镇。被执行人隆化县鑫洲矿业有限公司。住址: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鑫洲矿业有限公司拒绝整改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行非执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隆化县鑫洲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3.8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行非执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