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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6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力贪污罪、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罚变更

当事人

郑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6804号罪犯郑力,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力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以(2012)红中刑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五年七月九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736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没有异议,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科长吴宇、监狱警察郭志红出庭提出减刑建议书;云南省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郑力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在开庭审理中,执行机关以罪犯郑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数罪并罚;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履行财产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及罪犯郑力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