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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2161号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桃园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道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朱芳芳,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芳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芳芳偿还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21日,我公司与朱芳芳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朱芳芳借我公司10000元,利率12.6%,借款期限至2014年2月21日到期。2014年8月13日,朱芳芳归还了利息2184元,其余欠款及利息至今未付还。朱芳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芳芳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朱芳芳借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0元,利率为12.6%,借款期限至2014年2月21日到期。2014年8月13日,朱芳芳还了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184元。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朱芳芳仍欠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0元,利息3209.5元。本院认为,朱芳芳欠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并有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在卷佐证,朱芳芳应及时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综上所述,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朱芳芳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芳芳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209.5元,并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息至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朱芳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松杰人民陪审员  庄春银人民陪审员  刘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维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