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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9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廖茂强与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茂强,黄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9136号原告廖茂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黄宝华。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8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4年10月29日,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收到借款后于2014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现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拖延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8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3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黄宝华借到廖茂强108000元,定于2014年10月29日还清,如分期偿还见还款计划书,利息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标准执行),并以黄宝华个人名下的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29日,被告签字确认。原告提交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客户回单二份,显示2014年7月28日原告从该银行现金取款62000元,同日其���子从该银行现金取款30000元。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客户回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0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偿还。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支付利息,原告诉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3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宝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廖茂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08000元及利息(以10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3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璟人民陪审员  蒋先军人民陪审员  何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吴逸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