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解与被执行人陈坤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解,陈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李解,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陈坤义,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坤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坤义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坤义所有的皖B3Bx**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养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