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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国平与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平,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第1207号原告刘国平。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658号。原告刘国平与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平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刘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小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