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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6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谢敏与旬阳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利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敏,旬阳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利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6民初739号原告:谢敏,女,汉族。被告:旬阳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利分公司。原告谢敏与被告旬阳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利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敏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敏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谢敏负担。审判员  刘厚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