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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承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1456号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妙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健,男,在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王叶,女,在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方承天,男,成年,住上海市泰安二期西洋淀路***弄***号***室。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承天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曦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