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宋武、闫金琪与李平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武,闫金琪,李平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543号申请人宋武,女,1984年8月18日,汉族,个体。申请人闫金琪,女,2011年11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平宝,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2016年10月12日本院受理了宋武、闫金琪申请执行李平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54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金 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田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