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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河池市风格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蓝瑞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风格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蓝瑞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风格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法定代表人李铀勤,总经理。被执行人蓝瑞温。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风格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瑞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78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工程款60070.84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76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蓝瑞温所有的桂A×××××奥迪小轿车一辆,现正在处理中,暂时无法变现。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78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