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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琳诉被告钟世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钟世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380号原告:陈琳,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钟世明,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原告陈琳诉被告钟世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后,原告陈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琳负担。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