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5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广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广磊,张东,李明,程晓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广某、张某、李某、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广某、张某、李某、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超审 判 员  陈敬武代理审判员  魏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