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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岩,付英敏,陈得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该信用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岩,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付英敏,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陈得静,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岩、付英敏、陈得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同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抵押房产偿还欠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7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