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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树林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树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01刑初307号公诉机关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树林,男,1990年5月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科右前旗。2013年5月13日曾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科右前旗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6年7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辩护人杭成刚,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6)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树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本案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包海晶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被告人树林及其辩护人杭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6日22时30分许,在乌兰浩特市爱国街宾馆门前,被告人树林与被害人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树林用脚踢周某某面部两脚,致周某某面部下嘴唇处受伤。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树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树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杭成刚提出如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树林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该案系因男女感情纠葛引起,树林伤害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树林与被害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相识、相恋,后周某某提出分手。2016年7月16日晚,树林与周某某在乌兰浩特市爱国街宾馆对过“五毛五”饭店吃饭。22时30分许,树林与周某某饭后来到树林暂住的宾馆,二人因分手之事发生争吵、撕扯。在宾馆门前,树林用脚踢周某某面部两脚,致周某某面部下嘴唇处受伤。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树林出生于1990年5月28日。2、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30日4时,预警系统提示,一名网上在逃人员在石景山区古城金色海滩洗浴中心,民警前往该处检查,发现一名叫树林(身份证号码152221199005286174)的男子,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审查。3、北京市石景山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书证实,犯罪嫌疑人树林因故意伤害案,于2016年7月30日至2016年8月2日临时羁押于我所。4、科右前旗公安局制作的科公(治)决字(2013)第5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13日树林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七日。5、被害人周某某陈述,我和树林是通过微信认识的。今年5月份左右,我俩处对象,后来我感觉他人不行。2016年7月16日晚,我俩在天信花园西侧“五毛五”饭店吃饭,吃完饭他带我去宾馆,我和他去的宾馆,在三楼走廊,我和树林说不处了,准备下楼,他不让走,我俩吵起来了。我下楼坐在宾馆大厅沙发上,他拽我脖领子和头发把我拖到宾馆门前,我坐在门前地上,打110报警,他朝我脸上踢了好几下,踢在下巴位置,树林就跑了。6、证人黄某某证实,2016年7月16日晚,那个叫树林的领着一个30多岁女的回宾馆,二人在三楼发生争吵,后来女的下楼了,树林拽这个女的头发,拖到宾馆外,继续吵吵,过一会儿,那个女的自己进到大堂,下巴上全是血,接着120把那女的拉走了。在录像上,看到树林踢了那女的两脚,踢在下巴上。7、乌兰浩特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乌公(司)鉴(法)字(2016)3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周某某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长度2.0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8、现场监控视频证实了树林踢打周某某的过程。上列证据,均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庭审后,被告人树林的近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达成协议:1、树林赔偿周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5000.00元(已付清);2、周某某撤回对树林的附带民事诉讼;3、周某某对树林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收到条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树林与被害人周某某恋爱期间,因对方提出分手而产生不满,继而将周某某踢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树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始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树林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对树林给予了谅解,可以对树林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树林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案系因男女感情纠葛引起,树林伤害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树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俊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