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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1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童爱萍与罗立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爱萍,罗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爱萍,女,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罗立明,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藉山镇。本院在执行童爱萍与罗立明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罗立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立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