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1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童爱萍与罗立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爱萍,罗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爱萍,女,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罗立明,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藉山镇。本院在执行童爱萍与罗立明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罗立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立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