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8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申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