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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自力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力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自力张某,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浚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月武,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自力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自力张某及其辩护人刘月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7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张自力张某驾驶豫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京港澳高速新郑市八千收费站路口由北向南左转至炎黄大道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耿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耿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自力张某驾驶豫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逃逸。2016年4月3日,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第2016000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自力张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肇事后驾车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交通事故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自力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在庭审中提出了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系初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张自力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点重。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定罪无异议,鉴于被告人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系初犯,自首,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张自力张某驾驶豫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京港澳高速新郑市八千收费站路口由北向南左转至炎黄大道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耿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耿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自力张某驾驶豫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逃逸。2016年4月3日,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第2016000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自力张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肇事后驾车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1、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自力张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共计18万元(包含在新郑市公安局事故中队领取的丧葬费2万元),同日被告人张自力张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被告人张自力张某所在社区县级司法机关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张自力张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自力张某供述,2016年3月27日20时多,他驾驶豫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京港澳高速八千收费站路口下来由北向南左转上炎黄大道时,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肇事。他赶紧下车看到车尾部1米远停了一辆银色电动三轮车,一男性四五十岁的驾驶员头南脚北仰面躺在他车左后轮后面半米处,驾驶员的脚挨着电动三轮车。他妻子也从车上下来,他问伤者,伤者没有说话。这时从沿炎黄大道由东向西驶过来一辆电动三轮车在事故现场停了下来,驾驶员是男的。他说报警,那名驾驶员说人没有多大事报什么警。他想这名驾驶员与伤者可能认识,要不不会管这事。他和妻子上车,开着车就走了。2、证人袁某证实,他是被告人张自力张某的妻子,2016年3月27日晚,张自力张某驾驶豫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京港澳高速八千收费站路口下来由北向南左转上炎黄大道时,车头刚转过来,由东向西一前一后行驶过来两辆电动车。这时她听到响声,就赶快让张自力张某停车。他们两个下车后,看到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住她家的车,司机在地上躺着没有说话。她给张自力张某说赶快报警,这时从沿炎黄大道由东向西驶过来后面的电动三轮车司机说没事,不用报警,让他们走。张自力张某上车后,她不敢走,那名司机给她摆摆手,让她走。她就上车,张自力张某开车就走了。3、证人王某证实,2016年3月27日21时20分许,他丈夫耿某在新郑市炎黄大道八千收费站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在郑煤医院抢救后,又转入新郑市人民医院抢救40分钟无效后死亡的事实。4、证人左某证实,2016年3月27日晚上,他开车从八千君赵回家,行驶到八千高速路口处时,他碰到一名熟人说话时,看到出收费站口左转车道处停着一辆货车和一辆三轮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的靠背已弯了,两名司机在说话。大约有两三分钟,他看到货车左转沿炎黄大道由西向东驶去,不见电动车司机。他到事故现场,看到电动三轮车司机头南脚北仰着脸躺着。他就问伤者家是哪里,伤者嘴动了动,听不到声音。他就跑到车上,掉头去追那辆货车,没有追到。他返回事故现场,看到有十几个人,旁边出租车司机打了急救电话,他拨打了110报警电话。5、证人武某证实,他是出租车司机,2016年3月27日晚上21时,他开车从八千回来行驶到八千高速口,看见有辆电动三轮车在路中间倒着,有个人在电动三轮车南边地上躺着,看着伤势有点重。他下车看到豫A×××××号出租车司机也在现场,说是一辆货车撞住这个电动三轮车后,从车上下来两个人看后,开着车向东跑了,有一辆面包车去追了没有追到。他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帮忙把伤者抬到车上,医生说是郑煤医院的,120车走后,他也走了。6、证人郭某证实,他是出租车司机,2016年3月27日晚上21时许,他送人到八千高速路口时听到撞击声音,看到大货车与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交通事故的地点和现场情况。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自力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9、交通事故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耿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10、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案发时张自力张某所驾驶的车辆已办理登记,被告人张自力张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11、受理案件登记表、110指令登记表证明事故当天拨打110电话的情况。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自力张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自力张某无违法犯罪记录。14、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明被告人张自力张某到案的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15、民事诉状、立案信息表,证实被害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进行诉讼并撤回对被告人张自力张某起诉的情况。16、和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张自力张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17、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证实被告人张自力张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自力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张自力张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张自力张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自力张某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自力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梅香人民陪审员  魏学锋人民陪审员  毛保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时晓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