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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赖新泳、唐福钟与林硕文、廖玲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男,汉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廖某某,女,汉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赖某某、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赖某某、唐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林某某、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某某、廖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本院网络多次点对点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林某某、廖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永定区住房一幢已被查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赖某某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1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