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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风岐与黄丙文、李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岐,黄丙文,李小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981号原告:张风岐,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忠,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丙文,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李小保,男,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岐与被告黄丙文、李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风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风岐负担。审判员  张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