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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文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庄文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文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庄文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8民初1030号原告:深圳市宝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永安路16号区汽车维修中心主修车间及配套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19480。法定代表人:肖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晓,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顺文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红岭小区4巷12号101,组织机构代码:59304656-4。法定代表人:庄文涛。被告:庄文涛,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原告深圳市宝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顺文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文富公司)、庄文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张爱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文富公司、庄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2日,原告与二被告达成《还款协议》,顺文富公司确认截至2016年1月22日尚欠原告购车款项人民币1669608.44元(含之前产生的罚息人民币171354.4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同意顺文富公司以分期方式进行还款,分期18个月,每期还款83236.33元,其中在2016年2月5日,由顺文富公司先行还款50000元,作为分期付款打包一次性利息。并约定,双方达成本协议后,顺文富公司在正常还款的前提下,减免达成协议之前产生的罚息171354.44元。若发生任何一期逾期超过5天,原告有权要求顺文富公司支付余下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顺文富公司支付已经减免的罚息171354.44元,且有权对拖欠的款项按2%的月息计算利息。庄文涛同意对顺文富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2016年7月,按照《还款协议》约定,顺文富公司应支付466181.65元,但其仅支付了230000元,且均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认为,二被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便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违反还款协议约定,丧失基本商业信誉,原告有权一次性主张余下所有款项,被告依法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1489608.44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178753.01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暂计6个月)、律师服务费30000元,合计1698361.45元;二、本案所涉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庭后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还款明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6年10月27日,原、被告双方至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双方对于被告已经偿还31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写明:债务人为顺文富公司,保证人为庄文涛;截至2016年1月22日,顺文富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购买6台自卸车未还款项1498254元,以及与其产生的罚息171354.44元;在顺文富公司约定的时限内按时还款的前提下,原告同意对顺文富公司因逾期产生的罚息171354.44元予以减免;原告同意顺文富公司分期18个月偿还,利息打包一次性按50000元计算,于2016年2月5日支付,此后每月1日为还款日,每期还款83236.33元,至2017年8月1日清偿完毕,合计1548254元;若顺文富公司发生任何一期逾期超过5日,原告有权要求顺文富公司一次性支付余下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顺文富公司足额支付前述罚息171354.44元,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对于拖欠的款项另行按月息2%计算;庄文涛知悉上述约定条款,并同意对顺文富公司的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欠款金额、罚息、利息、收车费用及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先后向原告于2016年4月1日支付80000元、5月30日支付100000元、7月4日支付30000元、7月8日支付20000元、8月4日支付50000元、9月13日支付10000元、10月14日支付20000元,合计支付310000元。另查明,根据原告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冻结了庄文涛的账户,于2016年8月15日冻结了顺文富公司的账户。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还款协议》对顺文富公司欠付的购车款如何偿还进行了约定,庄文涛以保证人身份签订该协议,已超出原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范畴,故不应以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顺文富公司未按约足额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协议主张其偿还全部欠款1498254元及本予减免的罚息171354.44元,合计1669608.44元。双方均认可二被告已偿还欠款310000元,则所欠余额为1359608.44元(1669608.44元-310000元=1359608.44元)。二被告已支付还款310000元,虽并未按期、足额支付2016年6月前的欠款,但原告主张自2016年7月1日起起算违约金,其放弃2016年7月1日前的违约金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按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则自2016年7月起,以83236.33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至辩论终结之日即2016年10月违约金为16647.27元(详见附表);自2016年11月起,违约金应以每月83236.33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至2017年8月,顺文富公司应偿清全部欠款,则此后的违约金应以全部欠款1188254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庄文涛自愿对顺文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顺文富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顺文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359608.44元、截至2016年10月的违约金人民币16647.27元,合计人民币1376255.71元(自2016年11月起,违约金应以每月83236.33元为基数,按照2%的标准逐月累积计算至2017年8月;自2017年9月起,应以全部欠款1188254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庄文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顺文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宝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42.63元,由原告深圳市宝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8.63元,由被告深圳市顺文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3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顺文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庄文涛对前述费用连带负担。原告深圳市宝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多收取的人民币1303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顺文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庄文涛应负担的费用人民币130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  晶  晶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天露(兼)附: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违约金计算表时间逾期本金逾期时间计算标准金额2016年7月83236.33元(6月逾期本金)4个月每月2%6658.91元2016年8月83236.33元(7月逾期本金)3个月4994.18元2016年9月83236.33元(8月逾期本金)2个月3329.45元2016年10月83236.33元(9月逾期本金)1个月1664.73元合计16647.27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