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红强与马红霞、孙小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强,马红霞,孙小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3159号原告赵红强,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马红霞,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孙小强,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强与被告马红霞、孙小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赵红强承担。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