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2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红强与马红霞、孙小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强,马红霞,孙小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3159号原告赵红强,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马红霞,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孙小强,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强与被告马红霞、孙小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赵红强承担。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