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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李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476号原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达文,湖北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曾用名李家杰)。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胡某诉被告赵某、李某甲、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橄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