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财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翟超与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超,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366号申请人:翟超,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18号。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董事长。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学府街270号189-4-3号。法定代表人:程李存,经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史振波,经理。申请人翟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8086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银行账户(账号:70×××48),以及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学府街支行银行账户(账号:04×××19)的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翟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账号:70×××48)、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学府街支行(账号:04×××19)银行存款合计六十八万零八百六十七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924元,由申请人翟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