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执1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海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海松,顾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胡海松,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顾培培,女,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冀0984行审14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6)B2-1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顾培培银行存款859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建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