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20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冶志良与张孝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志良,张孝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1202民初1013号原告:冶志良,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被告:张孝斌,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原告冶志良与被告张孝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冶志良,被告张孝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冶志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孝斌赔偿房屋维修费67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黄田农场下大雨,由于安装在被告房屋上的排水管道连接处脱落,排水管道的排水口正对原告的房屋,导致原告的屋顶被水侵泡,造成房屋塌陷。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修复原告的房屋,被告不但不予修复,而且态度恶劣。无奈,原告自行雇人修复,因此支出维修费677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被告张孝斌辩称,原告冶志良诉称不属实。涉案房屋系第十三师黄田农场开发建设,共上下两层,原告的商铺在一楼,被告的房屋在二楼,该房屋的排水管道是在房屋建设之初设计安装好的,与被告无关。原告诉称的塌陷房屋系原告后面私自建设。2012年前后,因雨水从原告私自建设的房屋屋顶流到原告屋后的煤堆上,被告为维系邻里关系,在原排水口末端连接管道,将雨水排到原告私建房屋后的院子里。之后,原告将一楼商铺出租给案外人袁小泉经营,袁小泉又在原告私建房屋后再次私建了房屋,将被告铺设的管道破坏,导致雨水直接排到屋顶上。原告房屋塌陷的原因是下雨所致,系自然原因,与被告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黄田农场兰新东路南侧的房屋系黄田农场开发建设。该房屋上下两层,屋顶的排水管道位于房后(房屋南侧),沿墙壁延伸至一楼屋顶,系房屋建设时设计安装。1998年,原告冶志良购买了该房屋的其中一处底商,即黄田农场兰新东路52号,该底商二楼的房屋系被告张孝斌所有。1999年,原告在底商屋后(南侧)自行修建了一间平房,该平房墙体为砖土结构,房顶为土木结构。2012年,因二楼屋顶排水(雨水),导致原告自建房屋漏水。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在原告自建房屋顶的排水口连接管道,将排水管道延伸至原告自建房房檐外。此后,原告将该底商出租给案外人袁小泉,袁小泉为方便居住,将原告自建的平房向后扩建了3米,但未延伸排水管道。2016年7月8日,黄田农场降雨,二楼房顶的雨水经排水口直接流至原告自建的平房屋顶,雨水下渗侵泡墙体(土墙),导致部分墙体及屋顶塌陷。为此,原告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修复塌陷房屋。因协商未果,原告自行雇人对塌陷处进行了修复。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另查,根据原告冶志良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受损房屋屋顶堆放了大量杂物。该房屋自1999年修建至今未进行维修。本院认为,本案中受损的房屋系原告冶志良在原有平房后自行修建。原告修建该平房时,未对位于平房顶部的排水管道进行改造,导致二楼屋顶的雨水直接冲刷平房屋顶,是造成平房塌陷的直接原因。原告在使用平房过程中,该平房屋顶堆放了大量杂物,导致排水不畅是造成平房塌陷的原因之一。受损平房房顶为土木结构,顶部为泥土,自1999年修建至今,未进行维护、修缮,是造成平房塌陷的又一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受损系被告所致。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受损房屋维修费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冶志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冶志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如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金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