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树国申请执行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东坡子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国,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东坡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国,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北街村大北组。被执行人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东坡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东坡子村。法定代表人陈宝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李树国与被执行人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东坡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树国与被执行人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东坡子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尹国斌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陈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东辉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辽1382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国,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北街村大北组。被执行人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东坡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东坡子村。法定代表人陈宝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李树国与被执行人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东坡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树国与被执行人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东坡子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长尹国斌执行员修颖志执行员陈星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司东辉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10.26地点:法院执行局420室合议庭成员:尹国斌修颖志陈星尹:今天把大家召集在一起,研究一下李树国与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东坡子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下面由承办人介绍一下案情。修: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树国与被执行人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东坡子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陈: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11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