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邹园根与熊华珍、刘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园根,熊华珍,刘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309号原告:邹园根,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熊华珍,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刘海斌,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园根诉被告熊华珍、刘海斌提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园根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熊华珍、刘海斌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或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邹园根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邹园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熊华珍、刘海斌银行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