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于被执行人张超犯盗窃罪执行罚金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467号被执行人张超,男,1993年1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住锦州市太和区,户籍地辽宁省义县。关于被执行人张超犯盗窃罪执行罚金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