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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于被执行人张超犯盗窃罪执行罚金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467号被执行人张超,男,1993年1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住锦州市太和区,户籍地辽宁省义县。关于被执行人张超犯盗窃罪执行罚金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