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3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海禹与叶建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禹,叶建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3018号原告:黄海禹,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叶建冬,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佣、杜朝艳,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黄海禹与被告叶建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黄海禹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黄海禹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禹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柯文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雅芳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