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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杰申请执行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彭玉坤。李杰申请执行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督6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杰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处第三方债权,第三人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且所有债权都未进入清算程序,无法支付;本院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督6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雄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