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8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原与张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原,张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830号原告高原,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张雪海,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原诉被告张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