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8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原与张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原,张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830号原告高原,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张雪海,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原诉被告张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