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3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晓丹与刘力、孙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丹,刘力,孙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985号之一申请人王晓丹,女,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刘力,男,1975年6月24日生,蒙古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孙洪波,女,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晓丹与被申请人刘力、孙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洪波的公积金账号为XX上的住房公积金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晓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洪波的账号为XX上的公积金予以冻结10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冻结账户的有效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保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手续将自动解除。审判长 常立彬审判员 吴昕昕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海燕 搜索“”